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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新中国与苏联确立同盟关系的条约是)

一、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原文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周恩来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内容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内容如下: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中国和苏联两国于1950年签订的一份重要外交文件,该条约分为“总则”和“具体规定”两部分。其中,“总则”部分指明双方签订该条约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具体规定”部分则对两国在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进行了具体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

1.双方缔结同盟,互相援助,加强防御合作,维护各自的安全和领土完整。

2.坚持互不侵犯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以武力手段干涉对方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的内部事务。

3.打击日本军国主义及侵略性势力的行为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4.在经济领域,两国将互相技术和经济援助,扩大贸易合作。

5.在军事领域,两国将互相提供装备、军训和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并确立防卫服务机构。

6.在文化领域,两国将推进文化交流,提高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总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中苏两国关系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阐明了两国结为同盟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成为中国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两国的安全、促进合作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外交原则可以概括为自主自主、和平共处、互利共赢、合作共赢等几个方面。首先,自主自主是中国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保持自主独立、捍卫国家尊严的重要原则。

其次,和平共处强调应当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时采用和平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互利共赢是中国外交的核心要义,即在合作中既要顾及自身利益,也要兼顾对外部分的利益。

最后,合作共赢是大力推进经济全球化,促进各国互通有无,共谋发展的深刻内涵。总之,中国外交原则传承了五千年文化,“众人拾柴火焰高”,以此展示出自己的历史文化渊源,具有开放、务实、合作、共赢的特点。

三、新中国与苏联确立同盟关系的条约是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是《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扩展资料

时代背景:

刚刚诞生的新中国面临着打破帝国主义封锁的困境,因而巩固和发展中苏两个大国的友谊和合作,就显得格外重要。为重新确立中苏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适应世界形势的新变化,194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访问苏联。毛泽东此行目的一是祝贺斯大林70岁寿辰,共同交换对世界形势的看法,二是订立新的中苏同盟条约,三是向苏联借款。

由于苏共中央和斯大林此时对中国的情况还不太了解,特别是对中共的内外政策存在一些疑虑和误会。因此,在毛泽东访苏初期,双方都采取试探的态度。当毛泽东提出重订中苏条约的问题时,斯大林则认为,条约的形式不能改变,即保留旧的中苏条约,而对实际内容可以进行修改。毛泽东强调“签订一个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毛泽东和周恩来在莫斯科先后与斯大林、维辛斯基等苏联领导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谈判,两国政府于2月14日正式鉴定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新中国初期外交:三大方针、五项原则与四件大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四、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主要内容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是:两国在对日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或“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战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同时,苏联政府声明,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并重申尊重中国在东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的完整。中国国民党政府声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的愿望,中国政府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另外,此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三十年,旅顺为共享海军基地三十年,大连为自由港,苏军进入东北后,收复区内由中华民国派员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军事代表和苏联联系。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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