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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机构职能)

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英文名: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RBA)。

第二条本会是由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团体会员)和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个人会员)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代表会员意愿,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进步。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本会住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理论、方针与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参与制定房地产经纪行业标准、行为规范与自律准则,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社会、会员之间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组织编印行业刊物和信息资料,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工作。

(六)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推动行业品牌建设,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专业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从业人员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议定。

第九条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深圳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与咨询业务、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或相关专业机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入会会员发会员证、会员牌。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据本会会员数量增加实际,理事会可以提议设立会员代表大会,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及产生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或经五分之一会员书面提议,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记录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以下事务做出有关决定。

执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提议会员的除名;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决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次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协会秘书长和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实施或委托主持负责本会有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上不得超过两届。连任确需超过两届的,应由理事会提议,出席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或经费;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用于下列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为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会员大会做出的终止决议在三十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终止程序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或终止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于二○○九年三月三日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机构职能

2005年出台的《深圳市待业协会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九大职能,即: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1999年,受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委托,深圳房协还履行下列职能:参与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对国内外同行业进行学习、考察、交流,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组织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外开展展销活动,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深圳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受理社会各界对房地产开发机构和咨询、经纪机构及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人员的投诉等。

三、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机构概况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深圳房协。深圳房协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代理、经纪、物业评估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市场巡察监管、行业投诉、诚信系统公示、项目手册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通过对我市630余家开发企业、5000余名从业人员、2100多个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体系、项目手册已成为政府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为政府获取行业发展信息提供了重要一手资讯,更成为开发企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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